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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5 心情低潮中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换了一个城市,整个人都不对劲
生活中接二连三的发生倒霉事,电脑坏了,钱包被偷了,自行车又坏了
每天早晨起床,看着自己的脸色都铁白铁白的,整个脾胃系统感觉都堵塞了
下了班还要自己一个人忍受着孤寂无伴的生活
会把个别人士的一点点安慰看成是救命稻草
却也被某些人的没心没肺伤了心
希望生活能快点走入正常的轨道,一切都平安无事顺顺利利起来
October 04 海上升明月今天的海风特别的猛烈,傍晚时分海岸就已经被涨潮的海水淹没了,本想晚上在海滩漫步一下的愿望彻底落空
现在只好坐在阳台上,吹着海风,对着一望无际的大海,上网
昨晚是中秋,本想拍些海上的月亮留念一下,但时间已太晚,拍不出效果了。
今天想趁着月亮还未升得很高,拍照留念一下,毕竟十五的月亮十六圆嘛,但无奈乌云满天,月亮刚露了会脸又躲到那云后头去了
其实偶尔在海边度度假真的挺不错,可以享受一下海滩,海水,太阳(当然,前提是不怕被晒伤),还有各式各样的海鲜
但说实在话,要出来度假一定得挑个不知名的小海滩,游客不多,当地的人们还比较淳朴善良,不会乱宰一刀,悠闲的过上三五天,真的很幸福
但现在这样的地方太少了,我们这次到的这个地方鲜为人知,在大山的另一头,结果还是在住的和吃的上被当地人宰了,所以我还是建议大家趁旅游淡季的时候出去玩吧,在黄金周,每一个地方都要提价不少
过完这个节,又要开始辛苦的忙碌了,时间有时候很无情,在不知不觉中就带走了我们最宝贵的岁月,希望大家在忙碌工作中享受每一天
August 25 半夜两点离开在我看来本是计划内的事情,如今,只是目的地发生了变化,心情却是截然不同。
在我融入新的城市之前,似乎又要开始一段孤独的岁月了
有点忧心,又有点迷乱,不知道未来究竟会变成什么样
现在的我不得不相信命运有时候真的很爱捉弄人
一条往左,一条往右,只不过两条路的尽头都还是一片迷茫
August 14 更新之路每隔一段时间总会有那么段什么都不想干的时候
更新就更谈不上了
金华已经下了大半个月的雨了,凉快得得我都快忘记这是闷热的夏天
再过个把月,就真正进入秋天,今年的日子就要开始倒数计时了
有时候觉得时间是种很虚伪的东西,在你想他快的时候,一分钟也像一天那么难熬
但当你想留住青春时,一眨眼,已经翻开一本新的日历
去年的这个时候,我正守在电视机面前看奥运会,翻开已经不想再看的司考书,指望早点考完试
今年这整个礼拜,基本上是守在电脑前看着无聊的美剧
大家出去度假的度假,打游击的打游击,无聊的时候还曾到游戏机房打老虎机
赚了10快钱,第二天又输了回去
当我晚上看着电脑,脑袋却感觉快发疯的时候,我知道我真的是在浪费青春
现在的目标是,让自己忙起来,找点事情做。
June 15 第四,第一本应该是很兴奋的日子,我曾猜想会欣喜若狂
但不知道为什么,我却是出奇的平静
一个赛季又结束了,与往常不同的只是今年湖人又一次捧起了总冠军,而科比第一次拿到了总决赛MVP
我感觉自己的心很累,因为过程太漫长,一个赛季都继续的紧张,只为了这个目标
结果当我可以放下心时,却是异常的疲惫,是不是真的等待了太久了
第四,是从我看NBA起湖人拿到的第四个总冠军;第一,是科比作为真正的领袖带领这只队伍获得的第一次总冠军
尽管我相信,未来我们还有第二,第三,有幸的话或许又能创造一个新的紫金王朝
但此刻我对未来只会抱着一种期许的目光,而不用再提心吊胆的看每一场,每一季了
很难理解为什么我会那么的喜欢科比,那么的希望他能够证明自己
只能说,他身上拥有某些我所不曾拥有的东西,例如,一颗永不停止奋进的心
不管如何,这只球队,这个人已经成为我平淡无奇的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为它激奋,为它失落
在这种特殊的日子里,我由衷的感激过去这十年来他们带给我的点点滴滴 May 14 闲着忙着最近的日子过得有点怪
时常呆在办公室闲个要死,但约朋友出去玩却得排期,琐事太多
这个周末潘娉同学就要大婚了,想想就觉得日子过的太快,周边的人都开始一个个走进婚姻的牢笼
从一个个什么都不懂的小孩慢慢成长为开始担当责任的人了
现在的我,总希望时间消逝的速度能慢下来,让我能停留在这个无拘无束的世界更长久些
May 03 五一三天必须先说一件倒霉事,30号晚上出去倒垃圾,我把自己锁门外了,有家归不得,这是我09年做的最蠢得一件事。
一号,陪老妈逛街,买了三双鞋子,老爸老妈自己各一双(疯狂打折啊)。下午17到了,陪她在城区逛了一下。
二号,清早起来去清风寨爬山。计划摘些野草莓,可惜时候有点晚了,大部分都被别人摘光了,我们只好爬到另一座茶叶山上去,也采了不少下来。代价就是我新买的鞋子陷到一堆烂泥中~~~~
下午本来计划去永康采桑葚,可惜路程有点远,加上起太早太累了就没去成,17睡了一下午。晚上回到金华,去吃有名的金华煲。上次我和佩倚还有萍萍三个人都吃不掉一锅,17居然把侗骨全吃掉了,很厉害。晚上下雨没出去玩O(∩_∩)O
三号,上午下雨,睡到近中午才起床,下午先去看了牙医,我去洗牙,17去拔牙,医生让她两个月后回来再装假牙。下午开始逛商场,我买了双运动鞋为下礼拜去温州做准备。由于不能吃刺激性食物,晚上就吃了稀饭加永康饼。后来约人去唱歌,结果个个都佳人有约了,没办法我们就自己去溜冰了。
17的技术太烂了,不过至少走前能直立行走了,O(∩_∩)O哈哈~
还玩了一会老虎机,贡献了5个游戏币,^_^,好像回到了学生时代~
三天\(^o^)/~快就过去了,总结了一下,其实也没干什么,但至少算开心的度过了。 April 30 写在四月最后一天What If She Is An Angel
倘若她是天使
There's a man, standing on the corner,
一个男子站在街角 With a sign saying: "Will work for food." 身边的标示告之他已失去了工作 You know the man, you see him every morning, 你每天清晨都能看见他 The one you never give your money to. 只是你从不施舍 You can sit there with your window rolled up, 你安逸的坐在窗前 Wonderin' when the light's gonna turn green. 寻思着何时黄昏来临 Never knowing what a couple more bucks, 却从不曾想到男子口袋里的几个钱币 In his pocket might mean. 对他的意义 What if he's an angel sent here from heaven? 倘若他是下凡的天使 And he's making certain that you're doing your best, 看你是否尽力 To take the time to help one another: 帮助别人 Brother, are you gonna pass that test? 朋友,你会通过这个测试吗? You can go on with your day-to-day, 你可以一如既往的打发日子 Trying to forget what you saw in his face. 抹去那张脸在你脑海中的记忆 Knowing deep down you could have been his savin' grace. 但你深知自己本来有帮助他的机会 What if he's an angel? 倘若他是天使? There's a man, and there's a woman, 一对夫妻 Livin' right above you in apartment G. 住在你楼上 There's a lot of noise comin' through the ceiling, 透过天花板你能听到 And it don't sound like harmony. 争执声此起彼伏 You can sit there with your TV turned up, 你可以安然开大你电视的声音 While the words in his anger fly. 当他的怒吼声传来 But come tomorrow when you see her with her shades on, 而次日看着她受伤的印记 Can you look her in the eye? 你是否有勇气看着她的眼睛? What if she's an angel sent here from heaven? 倘若她是下凡的天使? And she's making certain that you're doing your best, 她想知道你是否尽力 To take the time to help one another: 去帮助别人 Brother, are you gonna pass that test? 朋友,你会通过这个测试吗? You can go on with your day-to-day, 你可以一如既往打发日子 Tryin' to forget what you saw in her face. 并抹去那张脸在你脑海中记忆 Knowing deep down you could have been her savin' grace. 但你深知你曾有帮助她的机会 What if she's an angel? 倘若她是天使 A little girl, on daddy's lap, 一个小女孩坐在父亲的膝上 Hidin' her disease with a baseball cap. 她的棒球帽遮住了她病痛的模样 You can turn the channel, most people do. 你可以像很多人那样换个频道 But what if you were sitting in her daddy's shoes? 但倘若你是女孩的父亲你会作何感受? March 15 春暖花开礼拜五从金华去永康,路上还下着丝丝小雨 我在车里瞻望路两旁的小山时,却发现到处都开满了粉色和白色的花 姨父说桃花和梨花开了 这才忽然意识到春天已经真真切切的到了 因为这连连续续近一个月天天下雨,连空气里的花香味也被冲刷得干干净净 今天是个阳光明媚的日子,看天气预报,似乎雨季就要离我们而去了 大马路上到处都是婚车,今年结婚的人真是不少(因为太多的邀请,我已准备荷包破产了) 去老家参加一个亲戚的婚礼 来到乡间,道路两旁成片金黄的油菜花炫了我的双眼 温暖的的阳光,金黄的大地 远处一棵棵没有一片绿叶,却傲立的树木,似乎刚要开始发散出生命的气息 我整日往返在家和办公室间,差点错失了这样的美丽 可惜的是没带相机,无法记录我那样的感动 但我的心情,也和这片大地一样,开始由冷转暖 March 06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劳动、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彭超 雇佣关系分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雇佣关系包容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法律没有规定,参照劳动关系认定。狭义的雇佣关系对应的雇主责任、雇员责任与劳动关系对应的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雇佣关系也区别于承揽关系,雇员和承揽人从事约定作业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损害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由于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用工关系十分复杂。用工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出现,但因为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审判实践中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存在着争议,在适用法律上认识不一,以至于出现裁判尺度不一。笔者在此将自己在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作一探讨,不足之处望大家指正。 雇佣关系中存在着雇主责任、雇员责任,而劳动关系中存在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二者同属于用工关系。目前,调整用工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依据是,一是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确立了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对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其第9、11条分别规定了雇主责任、雇员责任,第10条规定了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第12条规定工伤赔偿责任,相关的还有第8、第13、第14条。 雇佣损害赔偿和承揽损害赔偿各存在着两种情况。雇佣损害赔偿的两种情况是:一种是雇工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一种是雇工执行职务自己受到损害。前者指雇员按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中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是雇佣中对外损害,为民事侵权中一般侵权行为;后者是指雇员在按照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中自己的人身受到损害,是雇佣中的内部损害,为特殊侵权行为。承揽人损害赔偿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承揽人加工承揽过程中致他人损害,一种是承揽人加工承揽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笔者在本文中主要论述的是后者即雇员(职工)或承揽人自身受到损害这一种。 一、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立法及调整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脱出来,加之从劳动岗位上下来的职工,都拥有了更多的劳动选择权,出现多种多样的用工关系形式,不同的用工形式也有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 (一)劳动关系方面。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1994年的《劳动法》只是在第73条规定了工伤事故享受保险待遇的一般原则,也没有规定具体方法。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了处理工伤事故纠纷时,旧的法规不能适用,新的法规没有规定的局面。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这是自 1951年发布、1953年修正《劳动保险条例》以来第一次作出的具体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 (二)承揽关系方面。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承揽合同,以及相关章节又分别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将承揽人与定作人两类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人 ,实质上处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地位。 (三)雇佣关系方面。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雇佣关系是私有制下的用工制度,因此,虽其在现实社会中作用逐渐增强但由于其为一种古老的法律关系,在现实的基本法律中并无名分。对于雇佣合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合同法》也没有将其列为一类独立的有名合同。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通则意见)第15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规定为一种替代责任。第 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本意上规范法人工作人员对外的代表或代理的条文进行了扩张解释。第58 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上解释解决了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不包括其他类型的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特别是7人以下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对其雇员的责任。亦即,当时的企业法人主要是公有制企业法人,对此后随着所有制改革的推进而普遍出现的私有制企业法人的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上述规定显然不能包括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 月14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从程序法的角度对雇主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其仅仅表明对雇员进行雇佣活动所致他人的损害,应当由雇主作为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对实体法上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雇主是否有权对雇员进行追偿等问题的处理,仍然没有法律规定。2004年5月1 日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11条分别规定了雇主责任、雇员责任,第10条规定了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第12条规定工伤赔偿责任,才使得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有了实体法上的依据。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与认定 (一)区别标准 .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广义的雇佣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以提供劳务换取报酬的雇佣关系在现代社会大量的是以劳动关系的形式出现,劳动关系只不过是雇佣关系社会化的形式。国家基于需要,将一部分雇佣关系用劳动法加以调整,劳动法调整之外的雇佣关系成为单纯的雇佣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 )。目前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是看用工主体的主体资格。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2条和1995年国家劳动部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出的解释,劳动法有两个排除对象。第一个排除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它只适用于那些虽在国家机关工作,但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且与国家机关建立劳动契约关系的劳动者(如司机、清洁工等),而不适用于国家公务员。“用人单位”通常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包括个体工商、合伙制经济组织。《劳动法》的第二个排除对象就是个人。个人不属于“用人单位”之列。对个人雇佣关系、非从属性雇佣关系现行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为劳动关系。 (二)不同之处。 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责任在适用法律上有以下不同。 一是主体不同。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法》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见,作为劳动争议的工伤损害赔偿,其另一方必须是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而个人作为雇主的雇佣关系严格上讲不是劳动关系,不应适用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二是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作为劳动争议的一种,发生纠纷时依《劳动法》第79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实行劳动仲裁前置,应当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该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三是实体处理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赔偿,应当适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和方法来进行实体处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雇佣关系中的赔偿责任,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和范围来进行实体处理。试举一例: 案例一:补某购买货车一部,2002年3月雇佣杜某为司机。2002年8月某日凌晨4时,杜某驾车与补某在送货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杜某当场死亡及车辆侧翻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03年杜某近亲属王某等起诉要求补某赔偿因杜某死亡而造成的损失8万余元。补某认为,与杜某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应按劳动争议处理,先行劳动仲裁,并按劳动法及相应劳动法规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补某与杜某之间不是一种劳动关系,杜某的死亡不是工伤,也不应按劳动争议处理和先行劳动仲裁。因为补某既不属于劳动部规定的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两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杜某近亲属王某应依《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雇主对王某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竞合问题。 如前所述,劳动关系和广义的雇佣关系是种属关系,那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会出现竞合问题。如何处理竞合问题,笔者认为,应坚持的原则是,属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赔偿应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如无相应规定则应适用雇佣关系形成的赔偿,属于雇佣关系的则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与认定 (一)区别之处: 1、含义不同。雇佣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其目的在于提供劳务,以劳务本身为标的,但不对劳务产生的结果负责。承揽,即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给付报酬之契约。约定完成工作之人,称为承揽人,相对人称为定作人。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目的不同。承揽是以劳务发生结果为目的,因此承揽人虽负担提供劳务的义务,是直接为承揽契约的目的,劳务不过是发生承揽结果的手段。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加工承揽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而不是以劳动力的交换为标的的劳动合同关系。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 3、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在雇佣关系中,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雇工用于交换的是“劳动力”。“劳动力”这种商品必须依附于人身,与人身不能分离。雇工出卖劳动力,就必须限制让与自身的部分人身权利,雇主获得了支配雇工的部分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不管雇主与雇工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其地位的不平等性都会存在。承揽人虽然在承揽合同中也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但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属于独立契约人,相对于定作人来讲,处于平等地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起草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博士也认为承揽人属于独立契约人中的一种。 4、判断标准不同。判断行为人是雇员还是独立契约人,其根本标准在于雇主是否对其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利,如果劳务的提供方可以自行决定其工作的各项内容则应当为独立契约人,否则即为雇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1)工作对于雇主的商业行为而言是否完整和不可缺少。如果是,就意味着这些工作不是临时应急的,应当认定就是雇员。(2)报酬的给付以工作时间还是工作效果为标准。雇佣通常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工资的依据,而独立契约人的报酬是以工作效果来判断的。(3)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是否由劳务提供方自行决定。如果能够自行决定,自然是独立契约人,如果需要根据对方的意思来决定,则为雇员。(4)是谁提供工作的工具和设备。雇员一般使用雇主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但独立契约人一般是自备工具。(5)领取工资的方式是固定的还是一次性的。雇员领取工资的方式一般是比较固定的,但独立契约人则比较自由,一般是一次性领取。(6)工作性质。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则为独立契约人,如果该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7)雇主终止和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大小。雇员一般受到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雇主的权利小一些。 5、法律责任不同。以上特点决定了对雇员责任调整方法上不同于承揽人责任。依《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雇员、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雇员损害赔偿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佣损害赔偿由雇主举证证明其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免责。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实例分析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分析可以说明以上的观点。 案例二:2003年8月17日,刘某央请甲找几个人将家中原用于经营的儿童玩具搬至房顶,约定共20元钱,乙、丙同意参与,但仍缺一人,甲就喊在旁边卖凉皮的张某,说明情况后,张某同意。4人同去刘某家看后,同意干活。就由刘某找来梯子,与乙、张某同上房顶,甲、丙在下边,5人把其中部分玩具吊上房顶后,甲、丙二人说剩余的气包太重,叫下来一人帮忙,张某随沿着梯子下来时,梯子横叉断裂,造成张某左髋骨骨间粉碎性骨折,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构成5级伤残。事后张某领取5元的劳动报酬。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10万元损失。对本案在审理中形成三种不同意见: 1、 张某为刘某搬运东西,刘某并未反对,且给付了劳动报酬,两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张某与刘某之间,不存在监督与管理关系,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张某在履行合同受到损害,刘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为共同利益而受伤,该由甲、乙、丙、张某共担损失。 3、刘某与甲成立承揽关系,刘某不存在过失,张某系甲所雇佣,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其刘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1种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与张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以及刘某是否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的目的是用人提供劳务将物搬运至房顶,张某、甲、乙、丙四人按照刘某的要求提供劳务,获得刘某报酬。为实现刘某的利益,四人暂时限制各自行为的独立性,结成一个整体,置于刘某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作业,地点、时间、进程均由刘某决定,工作场所、工具和设备亦由刘某提供,作业的结果是刘某受益。基于以上,笔者认为,刘某与张某成立雇佣关系,张某为刘某的利益在执行职务时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刘某来承担。刘某如果能证实张某对自己的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依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案例三:2002年王某需将房屋拆旧建新,遂将工程承包给邻村的王甲,但王甲无相应建筑资质,约定包工不包料,建房原料由王某提供。王甲承包后,雇佣了包括王乙在内的八、九个邻近村民进行施工。主体工程完工后,粉刷墙壁过程中,王乙所站脚手架横板(王某提供)断裂,摔倒在地,被送往医院,经诊查L2椎骨骨折,花去医疗费7000余元。王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形成的三种观点是: 1、王乙为王某建房受伤,王某是受益人,应是王乙的雇主,王乙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王某应承担王乙的赔偿责任。 2、王某与王甲约定包工不包料,之间系承揽关系。王乙是王甲雇佣的人,王乙因施工过程中受伤,应由王甲对王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王某与王甲约定包工不包料,之间系承揽关系。本不应对王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做为定作人提供的劳动工具不能保证安全,存在过失,应与承揽人王甲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基本倾向于第3种意见。理由: 一是本案中判断王乙与王某、王甲之间的关系成为关键。王某基于对王甲技术的信任,将其房屋包给王甲建造,在保证供给建房原材料的情形下,对王甲的建造行为没有指挥和监督。王甲可以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任务。而王甲与王乙等人之间,存在支配与监督关系,由王甲按天计工,从王某支付的房款中给王乙等人支付报酬,王乙等人的劳务成果由王甲享有,成为其工作成果的组成部分,由此向王某交付劳动成果,获取承揽的房款。因此王某与王甲之间应是承揽关系,王甲与王乙之间是雇佣关系。 二是本案王甲作为雇主在法律上存在着过错。因为王甲不具备从事本案工程的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本不应从事此项工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房主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房主不是伤者王乙的雇主,但他却使王甲不恰当地成为了伤者的雇主,使伤者王乙置身于一种不能充分享受安全的劳动条件的危险境地(在法律上,应认为有相应资质的雇主比无相应资质的雇主更能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不管事实上到底是否如此),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行为,无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认为与伤者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房主无须承担责任的观点,在理论上是不适宜的。 四是王某与王甲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王某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有过失,而王甲对其雇员王乙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自身伤害也有责任,因此二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王甲具备从事本案工程的资质,王某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不存有过失,那么王甲对其雇员王乙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自身伤害应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四、雇员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上述案例一中,补某认为,杜某的人身损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责任应当自负。 补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正确,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雇主对雇员工伤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对雇员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杜某有过错,但补某承担责任的无过错与杜某的过错间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因此,补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全额支付王某等的相应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补某的抗辩理由部分成立。部分成立是杜某的损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其有重大过失,因此补某承担部分责任。但围绕本案,仍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是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雇佣合同,本案不能适用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履行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二是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1条是过失相抵的规定。但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没有施行前,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对能否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存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 3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即赔偿义务人的无过错责任与受害人的过错责任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在本案中,补某无过错责任与杜某的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没有问题。 三是关于重大过失的认定。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对重大过失的认定,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作用的领域。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如果王某等不能证明杜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中补某有过错,如货车故障、超载等,那么杜某有重大过失则可以认定,因此应减轻补某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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